針對H1N1新流感疫情,外交部已將墨西哥提升為國外旅遊警示機制之「紅色警示」,建議國人不宜前往;目前國人赴墨國旅遊,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規定,扣除必要費用後,即可取回原所支付費用之剩餘款項,留遊學則比照辦理。但是列為提醒注意之「黃色警示」之國家,消費者可否主張權益? 另遊()學、自助旅遊或轉機經過燈號警示區域,消費者又可主張何種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特於56上午邀集外交部、教育部、交通部及衛生署等主管機關開會協商,並達成相關退費機制之共識如次:

 

一、本次會議係針對目前N1H1之疫情所建立之退費機制,日後有關國外旅遊警示機制與定型化契約之適用,仍依現行機制處理。

 

二、國外旅遊

警示為紅色燈號,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橙色燈號,依第28條之1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27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 (疫情第四級),請觀光局就個案處理之結果,隨時發佈新聞。

 

三、自助旅行部份,由各主管機關依個案辦理

(1)機票部份,由交通部民航局處理(專線電話:0800-211-798)。

(2)旅行社及旅館部份,由交通部觀光局處理(專線電話:0800-211-734)。

 

四、轉機部份,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個案處理。

 

五、留學部份

紅、橙燈號,由教育部依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2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旅遊學習業務之轉讓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甲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乙方應支付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之違約金;甲方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黃色燈號 (疫情第二、三級),依第13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遊學內容之變更

旅遊學習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情形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甲方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但變更節省費用支出時,應將節省部份退還甲方。

除前項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學習內容。乙方未依旅遊學習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則依個案處理;

 

遊學部份

紅、橙燈號,依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之1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一 出發前特別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反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行政費用後之餘款。 出發前,本遊學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任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反還旅遊學習費用。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甲方或三親等內之親人重大傷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行政歸費或其他必要費用之餘款。但扣除之費用最高不得逾總費用10%

 

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8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出發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

準賠償乙方之損失:

()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十

()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二十

()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三十

()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五十

()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始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

乙方所收之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

 

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 (疫情第四級),則依個案處理 (專線電話:02-7736-578502-7736-5730)

 

資料來源: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日期: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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