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消費券的發放,各行各業為了爭取商機,紛紛提出與消費券相關的促銷方案,公平會要提醒業者,各種促銷方案如果有限制條件,一定要在廣告上及營業場所作明確的揭示,如未明確揭示重要交易條件,致有誤導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者,公平會將嚴格查處。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15時發布,並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發送
公平會表示,根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故業者進行促銷活動如未將注意事項或限制條件作明確揭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雖然可以提出各種消費券促銷方案爭取消費者上門,但如果有限制條件,務必要清楚揭示,不能有誤導消費者之情形。公平會並呼籲消費者,在消費前一定要看清楚業者各項促銷方案的注意事項及限制條件,避免花錢消費卻引發消費糾紛,如倘有發現業者未明確揭示使用消費券之限制條件,亦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網址: http://www.f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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